〔35〕可以说,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这在基本法序言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混淆特别行政区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2)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确立我国宪法本质须以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国家性)三者统一为标准,我国宪法是一元宪法。
这一论断表明,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是统一的,是不能割裂的。实质上,是党的宪法起草小组独自起草宪法,而后才将宪法草案提交给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后续的程序[10]。二元宪法说认为,中国目前的宪法是双轨宪制[10]。许崇德详述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宪法文件的基本事实,历数《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起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艰苦努力,指出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同样是在党的领导下起草通过的。这表明,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转化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或者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外化形式。
无论各国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如何,人民的具体所指有何差异,各国宪法无一例外地接受人民主权这一理论,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源泉。再次,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所谓集体通常相对于个人而言,是指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
此次议事规则修改方案也坚持了表决的提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曾撰文称,全国人大内部采行一院双层结构。[5]浦兴祖:《人大一院双层结构的有效拓展》,载《探索与争鸣》2009年12期。也有一些宪法规定没有被引述,比如宪法分别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尽管是赋权条款,极为重要,但可能因为篇幅过长而未引。
难以理解的是,审查后只允许批准,而不允许不批准?继而发现,1989年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决议草案提请全体会议,不再称批准,而改称为表决。全国人大主席团复审制度。
综上,笔者的建议是,组织法修改方案应当将加快实现人大常委会全员专职制的步伐"写入总则或者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中。内容摘要:对于目前已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本文赞同其修改方案的基本内容。遗憾的是,没有对全国人大作出相应的专门规定。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秘书处请假。
因为,审查政府预算方案,建议政府部分修改预算方案,无疑是各级人大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总之,议案与质询案、罢免案等不是平列关系,而是前者涵盖后者的关系。这无疑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权利。[1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北京2014年9月21日电。
据此,笔者曾建议,主席团和常委会应当把所了解的代表履职情况,转达给代表的原选举单位,以此协助和促进原选举单位对他们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监督。还有,多年前,某基层人大会议审查政府预算方案,主席团创新性地允许各代表团提出修正案。
[2]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转引自郑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读本》,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179页。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代表18人。
总则第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织法与议事规则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于有关全国人大如何运转的内容区分上。又如议事规则修改方案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经沟通,提案领衔人等开始认同主席团决定,这很好。显然,其中的任何个人均不能行使职权,但,一般地强调集体行使职权,恐怕仍失周全。1978宪法首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1982年在讨论修改宪法时,有一种意见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故不应受质询。
作为长期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人,笔者赞同已公布的两个修改方案的基本内容,并就若干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思考。为此,应当创建一种复审机制:允许议案领衔人和若干附议代表列席主席团会议,申述他们认为的该议案的重要价值和可行条件、即希望列入议程的理由,并回答主席团成员的提问。
与此同时,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之外的内容,也即有关各个方面的事项,代表可以通过建议、批评、意见的形式(简称书面意见)提出,由大会秘书处转相关方面办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进步。
为此,最后通过的宪法在质询对象中还是删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键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如果将常设机关理解为长期设置的、负有长期任务的机关,而机关与机构、组织这些概念又无十分严格的区别,那末,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机构、组织)似乎就不只是常委会了。[9]此处回顾历史一段,参见阚珂:《人民代表大会那些事》,法律出版社2017版,第68页。好在组织法修改方案专门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其四,议事规则修改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9]据说,在讨论《监督法》时,也有人担心监督司法个案的问题。
[4]但是,由于规模庞大,不便于经常举行会议,我们全国人大这个院的内部又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以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会期不长。现行的1982宪法制定后,按照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便很快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其实,逐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比例,自中共十三大起就经常被高层所提倡。[8]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法似可明文规定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哪几方面的代表组成,使之进一步提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如果主席团和常委会监督代表,是否会颠倒了授受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按理论和制度设计,全国人大代表应该受选出他的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担任着党组织、工青妇、企事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无法像驻会委员那样成为专职委员。此次议事规则修改方案也坚持了表决的提法。
《代表法》制定过程中,有人曾担心对两院监督可能会涉及具体案件。中央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37人。
二是,大会主席团能否建立复审机制?法律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难的是,提案领衔人等依然不能认同。
这可以让人民投票后不进入休眠状态,而是能够继续关注人大、监督人大、参与人大。若是果真如此,那组织二字也可省略,直接称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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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法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与法律判断,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纠纷或者争议过程中以法律为标准,裁断是非曲直并提供救济的过程,其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
其二,草案虽然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涉及制约性的规定,其内容非常概括,难以对国家机关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
后因涉案土地不能转变用途,行政机关决定收回。
[①] 参见郑贤君:《作为政治审查的合宪性审查》,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其中有的直接关于本次修改,有的是对于未来发展的考虑。